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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潮下的法律红线:孙峥律师办理深圳虚开发票案辩护纪实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5日 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传统虚开发票犯罪中,行为人通常通过批量注册空壳企业、申领发票后对外虚开以牟取非法利益。近年来,涉税犯罪领域出现一种新型作案模式:行为人不再另行设立空壳开票主体,而是直接针对正常经营的实体商户,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企业税务开票权限,进而实施虚开行为。

2024年,某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陆续接到多家连锁餐饮企业报案,称门店税务账户出现异常,开票额度被大量占用,导致正常经营开票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经立案侦查,查明该犯罪团伙存在两套作案手段:部分行为人假意应聘餐饮门店短期兼职或收银岗位,上岗后借机接触收银办税电脑,暗中窃取税务账号、密码及短信验证码;另有行为人伪装为消费者,以核对账单、临时办公等为由借用门店电子设备,趁店员不备套取登录信息。获取账号验证码后,团伙成员远程登录税务开票系统,直接盗用餐饮商户名义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有需求的下游人员售卖牟利。

二、当事人背景:张某的困顿与涉案经过

2024年初,张某经老乡结识王某。王某自称从事“企业财税服务”,承诺月薪八千元加提成,招聘其担任“业务对接人员”,主要负责通过微信接收王某发送的购票需求,将已开具的电子发票PDF转发给购票人员,按月按业务量获取提成。

工作约两个月后,张某逐渐察觉异常:王某提供的发票开票方均为不同餐饮商户,且开具时间多为深夜或凌晨,与正常企业开票模式明显不符;部分购票人员曾提出“不要餐饮发票”“能否换其他品名”等要求。张某由此对业务模式产生怀疑。

张某曾通过微信向王某询问发票来源是否合法,王某回复称"都是正规商户的富余票,行业常见操作,不用担心"。在侥幸心理与经济压力的双重作用下,张某选择了继续从事该工作,直至案发。

三、从犯角色的具体运作

张某系该虚开团伙下游业务对接人员,处于犯罪链条末端,主要负责连接已盗开发票与下游购票需求方。具体行为包括:①接收并整理王某在微信群内发布的购票需求,按优先级报送;②接收王某发送的电子发票PDF后,逐一核对信息并转发下游购票人员;③协助登记购票款项明细,与王某定期对账,但本人不直接接触款项、不掌握资金分配权;④解答下游人员关于发票查验等基础问题,偶尔协助退换处理。作案期间,张某共计对接下游购票人员二十余人次,传递发票金额累计三十余万元,个人获取底薪及提成共计四万二千元。其并非团伙发起者或策划者,不掌握上游盗开技术手段,不接触受害商户,不决定发票定价与利润分配,仅按指令从事下游对接事务,处于共同犯罪的辅助地位。

四、案发经过与律师介入

家属得知消息后,张某的妻子携子从河南老家紧急赶往深圳。经朋友介绍,家属委托孙峥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孙峥律师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

初次会见中,张某情绪焦虑,对涉嫌罪名及可能面临的刑罚充满恐惧。孙峥律师向其详细阐释了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刑事诉讼程序,明确指出:虚开发票罪的成立不以直接实施开票行为为必要条件,明知或应知发票系非法取得而参与传递、售卖,亦可构成共同犯罪。同时,孙峥律师告知张某,其如实供述、配合调查的态度将在量刑中予以考量,安抚其情绪并建立信任关系。

五、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孙峥律师依法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已开具发票明细、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受害商户报案材料等证据进行系统性审查。经梳理,本案存在以下核心辩护难点: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在从业两个月后已察觉发票来源异常,仍继续从事对接工作,具有主观故意。孙峥律师则提出,张某虽存在放任的故意,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受王某蒙蔽,对盗开行为的认知程度有限,不应认定为主观恶性较深。

(二)犯罪数额的界定。 全案涉案金额100余万元,需严格区分张某实际参与对接部分与其入职前、离职后团伙实施的盗开金额。孙峥律师通过比对微信聊天记录时间线、发票开具日期及张某记账本记录,主张对其未参与部分予以核减。

(三)主从犯的定性争议。 侦查机关初步意见认为张某对接下游,系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存在认定主犯的风险。孙峥律师经审查认为,张某未参与策划、未实施盗开、不掌握商户信息、不控制资金分配,仅从事辅助性事务,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孙峥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附时间线梳理表、聊天记录比对分析等证据材料,论证张某应认定为从犯,且应对其实际参与范围内的金额承担责任。

六、审前沟通与从宽处理

孙峥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重点阐述:该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王某作为组织者策划作案方案、安排人员窃取账号密码,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张某仅承担下游对接辅助工作,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次要作用,不应将团伙全部危害后果归责于其个人。同时,辩护人指导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经多轮专业沟通,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系共同犯罪从犯,对其涉案金额予以合理甄别,并出具从轻量刑建议。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综合考量从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对张某作出罪轻判决。

七、律师介绍

孙峥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办理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犯罪等重大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在十余年刑事辩护执业生涯中,孙峥律师始终致力于经济犯罪领域的专业化深耕,对涉税犯罪案件的法理逻辑与实务操作有着深刻理解。

孙峥律师拥有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学位,兼具律师执业资格与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尤为可贵的是,在转型律师执业之前,孙峥律师曾先后在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逾十五年,完整覆盖公安侦查、审判执行与省级终审全环节,形成了"侦查思维+审判逻辑+辩护视角"三位一体的独特专业优势。

孙峥律师始终秉持"以侦查思维解构证据,以审判逻辑构建辩方事实"的执业理念,以独特的复合型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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