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
2025年国际金价持续高位震荡,境内外黄金价差持续拉大,催生规模化、链条化的黄金跨境走私犯罪,严重扰乱国家贵金属进出口监管秩序与金融战略储备安全。黄金作为国家限制性出境战略资源,未经申报私自跨境夹带、运输,将直接触犯刑事法律,面临严厉刑事追责。
一、案情简介
赵某,高中文化,原在深圳某商场从事黄金珠宝销售工作,熟悉黄金饰品的品类与行情。2025年初,因商场经营调整被裁减,失业后四处求职未果,家中尚有年迈父母需赡养、孩子正在读高中,经济压力骤增。同年2月,赵某经前同事介绍认识了绰号“阿辉”的男子,对方称有一份“轻松赚钱”的差事——帮忙带一些黄金饰品出境,每次给800元“带工费”,路费和食宿全包。
赵某虽明知黄金出境需向海关申报,但面对高额报酬和家庭经济困境,心存侥幸地接下了这份“兼职”。按照团伙分工,上游人员在国内采购黄金饰品后,由“水客头”将金饰分发给赵某等多名水客;赵某将金饰分散藏匿于随身背包夹层、托运行李箱暗格等处,乘坐深圳宝安机场出境航班,试图将黄金夹带出境;抵达境外后交由接应人员统一销售,所得款项扣除“带工费”后回流至国内团伙头目手中。
2025年3月,赵某第三次“带货”出境时,在宝安机场海关查验通道被查获,当场从其行李中查获黄金手镯、戒指等饰品共计130余件,总重约900克。随后,深圳海关缉私局顺藤摸瓜,将该团伙11名犯罪嫌疑人悉数抓获,全案查证走私黄金130千克,案值7800万元。
经查,赵某在短短一个月内先后三次参与走私黄金出境,累计携带黄金饰品约2.7千克。案发后,赵某主动交代了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及作案流程,为侦查机关后续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线索。
二、罪名解析: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法律边界
走私贵重金属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该罪在量刑上设置了三个档次: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量刑核心标准不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量刑更侧重于走私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否属于团伙首要分子等因素。司法实践中,走私黄金累计二千克以上的,通常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在共同犯罪中,受雇参与走私、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乃至缓刑的机会。
本案中,赵某面临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其三次累计携带黄金约2.7千克,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第二,其在全案11人的犯罪链条中,究竟属于受雇从犯还是积极参与者。
三、律师介入与核心辩护策略
孙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赵某。会见中赵某情绪低落,反复表示自己只是“帮忙带货”,对团伙的规模和全案案值毫不知情。孙峥律师在全面阅卷、逐项核对证据后,确立了以下三条核心辩护路径:
(一)精准定位从犯地位
公诉机关初期认为赵某“多次参与走私、携带数量较大”,存在认定为积极参与者的风险。孙峥律师提出:赵某不参与国内黄金采购,不负责境外销售对接,不参与团伙利润分配和资金回流,不招募其他水客,其全部行为仅为按照“水客头”指令携带黄金通关出境,每次收取固定“带工费”800元,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居于最末端、最被动的执行层面。参照深圳地区同类判例,受雇参与走私、仅赚取少额报酬的,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并予减轻处罚。
(二)审慎论证“主观明知”程度
走私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运输的物品系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孙峥律师指出:赵某虽知晓黄金出境需申报,但其对全案走私规模(130千克、7800万元)并不知情,其认知范围仅限于自己所携带的每次不足1千克的金饰;其对团伙的组织层级、资金规模、销售渠道等核心犯罪事实缺乏认识。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赵某的定罪量刑应以其主观认知范围内的犯罪事实为限,不宜将全案危害后果均等归责于其个人。
(三)积极争取自首与立功情节
赵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作案流程等侦查机关尚未完全掌握的情况,为后续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线索。孙峥律师据此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关于赵某“如实供述、协助侦破”的书面意见,积极争取自首或立功情节的认定。
四、沟通协商与从宽情节的促成
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孙峥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主审法官进行专业沟通,重点阐明:本案犯罪团伙层级清晰、分工明确,主犯“阿辉”等人攫取了绝大部分非法利益,赵某作为最底层的水客,每次仅获取数百元报酬,所起作用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适用从犯认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与深圳地区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保持一致。
同时,孙峥律师指导赵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协调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退缴赵某全部违法所得(三次“带工费”合计2400元),并主动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表明悔罪态度。庭审中,孙峥律师围绕“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如实供述”四项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展开系统辩护,并结合赵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家庭负担较重、悔罪表现真诚等酌定情节,请求合议庭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孙峥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赵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赵某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宽情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律师介绍
孙峥,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创始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人证,是深圳律师界兼具刑事辩护与知识产权双重专业资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孙峥律师拥有十五年政法一线从业履历,先后任职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整经历了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司法全流程。公职期间主办及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务经验。转型律师执业后,深耕经济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走私犯罪辩护、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企业刑事合规等领域,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形成了独特的专业优势。
孙峥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南山区政协委员,深圳大学特聘讲师。曾获评“深圳市优秀人民警察”“深圳市优秀公务员”“深圳市优秀共产党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孙峥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以跨领域的知识结构、全流程的实务经验、精细化的办案风格,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您或您的家人遇到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孙峥律师团队。
